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70号 2008年12月15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切实减轻征纳成本,根据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其他地方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四)车船税。
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209号)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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